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式印发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12月1日起全面施行,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车船税征收管理,同时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惠及特定群体。
《办法》明确了车船税的纳税主体,凡在自治区范围内,属于我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为车船税的纳税人,需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在申报缴纳方面,《办法》规定自治区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缴纳制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明确,我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需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同步报送相关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此次《办法》的一大亮点是推出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外,自治区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此举将有效减轻相关群体的税负压力,助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和乡村振兴。

相关部门提醒,广大车船所有人和管理人需及时关注《办法》具体细则,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申报缴纳手续,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如需进一步了解政策详情,可通过税务部门官方渠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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